两千里之外传票递来
2019年9月,山东德州的一名当事人收到了来自湖南省某县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涉案诉讼标的额为1995万元。经和当事人沟通及查看相关证据资料,律师的直觉:标的额存在问题,1995万元如何计算出来的,完全无厘头。
分析案情追加第三人
涉案纠纷系追偿权纠纷,协议约定管辖,受理法院不存在争议,代理人从案件实体角度出发,申请追加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同意并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至此,代理人庭前准备妥当,等待开庭日期的到来。
再收诉状直觉被验证
不足两月,代理人再次收到法院通知,原告公司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标的额570万元。与之前诉讼标的额相加共计2565万元,该数据恰是原告公司垫付款及违约金的总计。同一事实、两次诉讼,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违反管辖及时提异议
被告不在受理法院湖南省某县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即湖南省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标的额超出2000万元,应由中院审理。原告分次诉讼的行为明显违背上述规定,代理人于11月1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11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涉案标的额570万元案件因原告未交案件受理费,作撤诉处理。
应否继续审理 存疑
原告意图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昭然若揭,代理人没有因撤诉事宜而妥协,坚持要求受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原告公司应当明确570万元的诉求是否继续主张,或放弃,这对案件的管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收撤诉裁定 明了
2020年8月,当事人收到湖南省某县法院邮寄的1995万元案件民事裁定书,理由仍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至此,本案纠纷告一段落,管辖权异议,暂时解决了本案纠纷。
程序不公正,何以谈实体。
不得不引起思考,原告公司的行为固然存在问题,规避管辖不应也必然得不到支持。然受理法院呢,有正式案号,非诉调程序,合并审理是否妥当,近一年的时间没有收到案件受理费,没有原告公司的减、缓、免申请,不仅向被告发送了应诉材料,更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通知、传票,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如果没有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结果是否会如程序一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规定: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
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等文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