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飞来传票
2018年9月22日,委托人(被告李某)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王某(原告)诉李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李某承担法院诉讼费用。李某很是惊讶,自己怎么当上被告了呢?因李某与王某素不相识,更没有卖房子给王某,何谈与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 、被人利用
我们接待李某时,认真仔细地审查了他手中的材料,其中有一份委托《公证书》,载有李某委托张某销售房屋的事项。我们询问李某:“您委托张某帮您销售房屋吗?”李某称:“我也纳闷啊,我的房子就是卖给张某了呀,我们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委托他卖房啊!当时张某说办个委托然后公证一下,他可以代替我到房管局过户,那样我就不用再跑了。谁能想到他利用这个委托公证书把房子又卖给了王某,现在王某因为房屋问题把我给告了,我太冤了!”
3 、蹊跷的《公证书》
2018年5月16日,李某以成交价格127万元将房屋卖给张某,张某已将房款127万元全部支付给李某,李某随即将房产证交给张某,张某称自己可以全权办理房产过户。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2018年6月27日,张某借委托公证书,以李某的名义转卖给王某,转卖金额147万元,从中获利20万元。很明显,这份委托公证书是张某利用李某年老眼花,钻法律空子,再售房屋赚取差价,规避国家税费的工具。公证处又是如何对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正审查的呢?
我们认为该委托公证书既不公正也不合法,实属李某遭遇纠纷的根本起源,没有任何存续的理由,严重影响本案的结果,必须撤销!
律师介入处理
1、拒撤公证书
我们第一时间去公证处,与公证处负责人沟通撤销公证书事宜,并且递交了撤销公证的申请书,要求公证处依法撤销本案的委托《公证书》。理由如下:1、首先,该公证书目的非法,涉嫌犯罪。张某做公证的目的是为了其再行出售房产时,规避国家税费。其行为已经涉嫌逃税罪和诈骗罪。公证书不能为非法目的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背书,使其“合法化”。2、其次,该公证书不符合事实,不是李某与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已将房屋出售给张某,该委托书本意为委托张某全权代理自己办理过户,而张某却滥用委托书公证书转售房屋。另外,该委托书委托事项漏洞百出,违背法理和常理。3、最后,公正程序违法。公证处系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称该公证处有熟人,出公证书快。李某曾在公证现场对公证书中的有关内容提出过异议,并将房产已经出售给张某的事实向公证员做出了声明。公证员并未对困惑的李某做出任何解释,促使李某相信了张某的意图。尽管如此,公证处依然对我们撤销公证书的申请作出了维持的决定。
2、公证复查胜诉
我们不服公证处的决定,继续向市公证员协会递交《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书》。该公证书不但直接影响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证工作最核心的真实、合法原则以及权威性。我们推断公证人员与张某、房屋中介公司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完成该虚假委托公证书,共同达到非法获利目的,三者涉嫌违法犯罪。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作出一份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公证书。而公证机构亦未对该事件作出正确处理,有意包庇公证人员的违法行为,有错不改、违法不究,复查工作严重失职。我们的投诉引起了公证员协会的重视,公证员协会作出建议公证处重新复查的决定。最终,我们的申请得到支持,公证书被依法撤销。
3、法院胜诉
因公证书被撤销,这一影响案件最重要的事实,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后来的庭审和裁判,法院做出了对委托人有利的判决结果,委托人在本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
温馨提示
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促使人们不得不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生活中,尤其是处理房产问题等大事的时候,一定要依法规范办事,切勿疏忽大意、盲目自信,委托法律专业人员帮助规避法律风险实属必要。
当然,在面临权益受损、法律纠纷时,也要直面困扰、实事求是、据理力争,坚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常理,违反程序,不符合法规,损害他人、社会、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文书终将会被推翻,即使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法律行为或者文书也不可能长期得到法律的支持。面对各机关、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失误、失职,要依法大胆提议纠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是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神圣职责,又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