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当事人乙(女)结婚6年,孩子也已满3岁。当初甲乙结婚时,乙父母向甲要了20万元彩礼。现乙发现甲与一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经调查,在乙怀孕期间,甲就出轨该名女子。乙提出离婚,可甲却要求乙将20万元彩礼全部退回。乙认为,其与丈夫甲已经结婚数年,再要求退回彩礼没有道理,并且,双方离婚是甲出轨所致,甲应当对乙进行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彩礼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什么是彩礼?彩礼,有些地方也称财礼、聘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按照这种习俗,男的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在订婚仪式上向女方家下的聘礼或彩礼。在这里要多提示一下,彩礼区别于婚恋中的其它钱物,比如说“三金”,通常法院判决会认为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其次,随着恋爱的自由和开放,在交往中赠送财物的时间大大提前,礼品数量大大增多,这些在恋爱期间给付的大量、琐碎财物很难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另外,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在婚礼置办过程中即使给付数额较高的财物一般也不会保留票据。一旦分手,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为结婚给予的大量财物,举证存在困难,往往很难证明是给付的“彩礼”,在女方否认的情况下也很难证明对方收到了这些财物。男女之间真诚交往固然是第一位的,更要谨防上当受骗,以免对方打着恋爱、结婚的幌子,白白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本案中,乙及其父母是否要返还彩礼要看其丈夫甲或其父母是否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如果甲或其父母能够提供低保证明、负债累累等较多经济困难的证据,那么乙及其父母就应当返还彩礼。
最后,能否获取离婚损害赔偿,要看对方是否具有法定的过错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婚内出轨”不等同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直白地说,甲与出轨女子亲吻、搂抱,甚至“捉奸在床”等偶然行为不能代表甲与出轨女子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即不能认定甲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过错情形。本案中,乙需要有证据证明甲与出轨女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方可拿到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