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出轨,与原告张某(女)发展成情人关系。王某与张某在李某怀孕回老家养胎时,共同生活,产生了多笔账目往来,其中大部分是信用卡消费记录、支付宝消费记录。在此期间,王某也多次向张某的信用卡还款,给张某转账,累计达30多万元。张某眼看还不上银行的欠款,逼迫王某写下欠条,现原告张某起诉王某与李某要求共同偿还借款32万元。
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是否应当偿还32万元?
案情分析
接案后我们首先考虑的是:1、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如果存在借贷关系,李某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1、王某称,其与张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是情人关系,共同使用钱款,双方的资金往来比较多,其也多次向张某转账。后双方共同开店,期间的账目往来更加频繁。张某多次找王某,王某迫于感情压力,写下了欠条。通过阅卷,我们发现,张某提供的证据确实都是消费记录,并没有给王某的转账记录。因此,我们认为张某与王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张某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与王某有借贷的合意,且应当举证证明是如何将其主张的32万元交付给王某的。如果张某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王某与张某之间如不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李某肯定是不用偿还借款的。那么,如果王某与张某存在借贷关系,李某到底应不应该还款呢?在本案中,答案是不用还的。
因为:王某与张某系情人关系,王某与张某在一起后就不往家里交钱,王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与李某的家庭生活、共同经营,而是用在了张某身上。且李某自己有收入,并未靠王某的借款维持生活,对借款是毫不知情的。如张某认为所借款项用于了王某与李某的家庭生活,应当举证证明。
法律依据
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想让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可没那么容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债权人如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等。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更重一些,是为了保护不知情的非借款方的利益。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大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审查会非常严格,包括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资金来源、利息约定等,证据要确实充分。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用转账的方式,如果想让借款一方的配偶共同偿还,应当让其配偶共同签字,以证明他们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同时还要注意,出借账户目前各地法院判决不一,但是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情人转账,妻子在知道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下次文章再给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