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果看了我写的之一,再看之二,甚至以后的之三⋯⋯,就会更有更多的感触。你就会发现这些案子都有个共同点:发包方不给你钱,实际上在你刚开始接触他时,他就已经给你下套了!并且是连环套,早有预谋,引诱着你一步步掉入陷阱。今天我再给大家讲述一起我承办的索要农民工工资的成功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启发和提示。
案情回顾
一、口说无凭
某公司承包四川高速部分工程,其法人尹某找到马某,口头向马某许诺:你安排人员施工,负责他们的管理、工程进度安排、相关设施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劳务报酬发放。给你500元/天,其他人员200元/天,你自己提供车辆一部用于施工,给使用费200元/天,所有人员30元/天的生活费。买施工材料的钱随时拨付。但该公司并未和马某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二、发票和收据先出现问题
马某召集苏某等4人到四川施工。期间购置材料的钱,大部分是马某先垫付,然后将开具的发票和收据交给公司,公司才再给一些钱。马某出于信任,加之农民骨子里的朴实,没有计较,想有这么多工友作证,也有发票、收据,到时结算就行了。活干完了,马某找尹某结账。尹某突然称:已给你们付超了,我们只认可发票,收据我们不认可,我们要起诉你。很快,该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了马某。庭审中,该公司对马某提供的施工当地小商店、建材商出具的收据均不认可,要求马某提供正式发票。可想而知,现实中县城、乡镇等小门头商店甚至是大城市中的小商店,开具发票确有困难,无论马某如何解释现实性、合理性,法院最终还是严格按规定,将上述收据剔除,判决马某返还8万余元。
三、劳务费纠纷
马某等5人以公司欠付劳务费为由,委托律师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以其他4人系马某招聘而来,相互存在利害关系,考勤、欠条等证据无法证明劳动天数为由,要求马某等人承担不利后果,且称已付清劳务费。最终马某等5人一审败诉。
走马换将打二审
一、庭前分析
马某5人找到我,我仔细看了一审判决书,询问了案件基本情况,认为本案一审的思路是错误的:马某作为公司委派的施工现场管理人,依法负有考勤、管理、发放劳务费等职责,其依据事实向其他4位原告出具了欠条,合情合理。该4位原告应当以马某和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法律关系更明确,证据更充分。马某悔不当初。现在一审已判决,上诉状都已提交,且上诉状还是按一审思路。无奈,我只能针对已败诉的一审判决找思路。
经过调取一审卷宗、不当得利的一二审卷宗,综合分析,我认为:1、案涉工程系5位原告施工的,该公司并未分包、转包给他人,也一直授权马某一人进行现场管理。5人的劳务已经转化为现成的劳动成果,非常客观,目前已通车,拿不掉、偷不走。完全可以鉴定工作量;2、马某的职责决定了其提交的考勤记录、欠条等证据,相当于工程决算书,如公司有意见,完全可以审计,不认可又不审计是公司的责任,马某等已完成举证义务;3、该公司称监理反映马某等存在窝工、停工等情况,说明其掌握监理报告、监理日志,应当出示,以证明马某等提供劳务的具体记载,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不当得利案中,该公司明确以发票确定的是材料款的结算,而不是人工费,且双方同意劳务费另诉解决。因此该案不能证明已付清劳务费。付清劳务费的主张应由该公司举证。
二、庭审较量
经过必经的宣读上诉状、答辩状。我向合议庭提出,向该公司提问几个问题,得到审判长许可。我提出以下问题:1、涉案的施工场地,除了安排马某管理施工人员、工程进度安排、采购设备,是否安排其他人了?2、除了本案当事人,涉案工地是否还安排其他人施工了?3、涉案工地有无监理?监理日志和报告可否提供?4、既然安排马某管理施工人员,为什么不按其考勤记录计算劳务费?你们有对照标准吗?这个工程需要多少人工量应该是固定的吧?以前发劳务费是依据什么?5、你们承包的200多万工程,材料费和劳务费各是多少?或者工程量各是多少?40多万元能够完成200多万元的涉案工程吗?对方代理人拧着头皮,承认案涉工程只安排了马某施工和管理,对于其他问题,则避重就轻。
我随后分七个部分向法庭分开阐述:1、关于工程量;2、关于工期;3、关于车辆使用费;4、关于30元生活费;5、关于工程监理;6、关于各上诉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7、关于举证责任。并当庭申请调取工程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申请对人工量进行鉴定。
合议庭经过评议,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责令总包单位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观点。
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马某代表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其向其他4位上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付清劳务费,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
对于马某,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该公司自认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300元/天的劳务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马某劳务费。
再审结果
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以马某等5人未举证劳务天数和标准、已付清劳务费为由,向省高院提起再审。我们依法书写了答辩状,从事实和法律、常理和逻辑几个方面反驳对方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最终高院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对方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思考
一、先小人后君子,合作前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把自己的要求讲出来,哪怕激烈的讨价还价。不签合同就要考虑好后果。
二、出现问题后,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证据,注意取得证据,注意运用证据,明白基本的证据规则。
三、专业律师必不可少,再强调一遍!马某在不当得利案中没有请律师,错失良机;在劳务费纠纷中,没有请专业律师,法律关系分析错误,利息也未主张,再一次失去机会。增加了诉讼成本不说,还增加了诉累。
四、笑到最后才是赢家,不要放弃最后的机会。充分运用现有的救济途径,努力争取。五、最后再一次提醒大家,看好人再合作,莫被所谓的利润蒙住眼!资信调查一定要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