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中央年年下大力气解决,但是年年存在。农民工真心不容易,背井离乡,辛辛苦苦,忙活一年,却拿不到血汗钱,天理、国法难容!欠债人的嘴脸何其丑陋!手段何其卑鄙!今天,我就给大家曝光一起欺负农民工,但我们最终讨回公道的成功案例,供大家借鉴。
纠纷背景
据委托人范某陈述:范某系农民工召集人,是水泥预制的专业能手,与江苏某劳务公司口头协商好,承揽该公司承包的某高铁工程的水泥预制项目,为此,范某召集50多农民工前往江苏,开工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就是不签订合同,在范某强烈要求下,该公司才同意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一份。
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提供的场地不符合商定的条件,范某自己解决了;王某随后处处插手干预范某等人的生活管理:吃的、用的、工资,挑拨部分农民工跟他干,离开范某;王某还要求范某按其配方进行施工、偷工减料;同时王某拒不按范某的专业要求提供砂石料等材料。更为过分的是,王某不按约定支付民工工资,然后煽动部分当地民工抢夺范某的施工机械!
王某这么做的目的,你一眼就看出来了:就是非法利益最大化,克扣民工工资,赶走范某,最终自己少干点收尾。
律师介入前的纠纷解决情况
范某最终被迫停工走人。但范某必须催要劳务费啊!王某不但不给,还给范某发了律师函,以存在质量为由要求范某赔偿。言外之意,就是“我不找你,你也别找我了”!因范某暂时未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去江苏人社局、发包单位水电某局指挥部维权,但是被当地派出所制止了,王某口出狂言:你们在江苏甭想拿回钱去,有本事就使!民工无奈,向范某等施压,范某自己筹措部分资金、带工人员卖掉了房子后,才勉强暂时平息了民工愤怒。
之后,范某等再找王某催要,均石沉大海、渺无音讯。范某也不愿意再找王某,因为王某有一张三寸不烂金舌,范某本人、带工人员以及委托协商的人,即使有理,也都无一例外的被气得吐血,根本说不出话来。
至此,范某再也想不出其他办法,半年后求助于我们律师。
律师介入后的纠纷解决情况
一、律师建议
接受委托后,我们建议:1、完善我方施工的证据,即履行合同的证据,证明我方的实际工程量;2、搜集、调取对方违约的证据;3、如对方存在危害高铁行车安全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主管机关反映,这是公民的义务;4、对方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寻求司法救济;5、农民工工资有国家政策保障,尽量通过自行协商、发包单位协调等方式解决,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
二、分工协作
律师开展的工作:我们先同王某本人联系,其态度非常明确:我不找范某就不错了,他还给我造成损失了。看来直接谈判效果不行,我们立即赶往江苏水电某局指挥部,该指挥部明确告知:这是你们与王某之间的事,我们不参与。我们将法律关系和可能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了该局,即该局会成为被告之一,至少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且王某公司系违法转包,贵局有义务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给该局人员留下了联系方式。之后,我们又去工商局调取了王某公司的档案资料,发现王某以其外甥李某的名义注册了唯一自然人股东有限公司。
我们还给范某及带工人员列出了其应当准备的材料:1、《劳务合同》;2、对方发的《律师函》;3、工程量证据;4、工程质量证据;5、损失、费用清单,人员名单(身份证);6、厘清各级承包关系。
范某工作:找工友了解到我方生产的产品均已安装完毕,现场拍摄了安装点照片和视频。然后根据我们协商的方案和调取的材料,我们提供法律依据,认为王某公司存在违法转包、非法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可能存在影响高铁安全的质量问题。范某据此向水电某局总部、某铁路公司、某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了投诉。果不其然,很快水电某局指挥部打来电话,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三、双方激烈博弈
我们律师和范某、带工人员赶往江苏,在水电某局主持下调解。期间,王某态度蛮横、口若悬河、胡搅蛮缠,并找来部分债权人搅和现场,给我方施压。我们当场揭穿了王某在本工程中的险恶用心,能言善辩的王某以律师不了解工程实际为由要求律师禁言,范某气不过离开会场,当天无任何进展。因该局压力较大,召集双方第二天再协商。在压力下,王某被迫承认了部分工作量,核对了范某留存其处的机器设备,但以质量问题、范某未完全施工完、付超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我方主张的劳务费。
范某遂继续向相关机关反映问题,要求调查王某称的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撤下高铁整改;如无质量问题,出具合格的质检报告。水电某局和王某为此被调查数日之久,最后又再次要求我们去江苏协商。在该局指挥部,一指挥长要我们出示律师证并复印,我注明了“仅限于证明系范某律师用”,该指挥长先是斥责我们影响了他们公司的声誉,质问为什么不走诉讼途径?我方驳回其无理意见后,其无奈安排另一指挥长继续谈判,谈判正式进入正轨,该局同意在欠付王某公司的工程款内支付我方工程款,但是数额稍有差距。
王某的疯狂反攻:1、江苏某县公安局扫黑办联系范某,说王某举报其涉黑,恶意索要工程费,要求范某过去说明情况。2、王某随即又向我们主管机关司法局投诉我们两位律师,诬称我们是黑社会帮凶,指导参与范某非法索要工程款,并附上了我交给水电某局指挥部的律师证复印件! 3、王某一计不成又施一计:与水电某局合谋,以该局作原告,其公司为被告,范某为第三人向铁路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反击:1、针对扫黑办插手:我们建议范某先将具体情况书面写明,和证据一并邮寄给该扫黑办,认为扫黑办插手经济纠纷,王某才涉嫌犯罪。后扫黑办未再联系。2、针对王某恶意投诉:我们提交代理合同证明其投诉的部分内容发生时,我们还未接受委托,其他内容与水电某局的调查、起诉状不一致,相互矛盾。经司法局调查,发现王某系恶意投诉,驳回其投诉请求。针对该恶意投诉,我们以该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王某公司恶意串通为由,向水电某局、铁路总公司进行了投诉,要求限期处理。3、针对水电某局的诉讼陷阱:结合王某持有我交给水电某局的律师证复印件,我认为双方存在串通、本案存在猫腻。为此,我保持了高度警惕!法院组织调解时,我们向法庭提出要求原告水电某局出示组织双方调解的视频等证据,但该局明确表示应该由第三人范某举证,然后他们根据法院判决付款,王某则表示已超付。我至此完全确认这是一个陷阱!法院不断催促我方缴纳诉讼费,我告知法院再回去协商。调解结束后,我质问水电某局的一指挥长:为什么将我们的个人信息透漏给王某公司?!该指挥长支支吾吾,绕开话题不谈。根据判断,我建议范某:不再参与诉讼。如果原告同意代付,我们就去领款,不同意就由法院判决。这样,水电某局就会骑虎难下:有证据就胜诉给范某钱,范某无需承担举证风险;如果败诉,上了网名誉不好,还会落入王某的圈套,王某可以要挟该局支付其剩余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最后结果
由于我们的应对没有任何瑕疵、遗漏,近乎完美,王某所有的阴谋最终都失败了。同时面临高铁通车的压力,水电某局同样面临管理不善等问题压力,最终促成了调解。范某成功于2020年春节前一次性拿回全部劳务费,解决了农民工工资!
本案的重大思考和启示:1、合作要重点看对方人品,千万不要被所谓的利润迷失双眼!俗话说的好: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2、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于对方无原则的信任,缺乏应变能力是非常可怕的。3、有法律问题,应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本案中,对方三番五次的挖陷阱,不可谓不险恶,如果不是律师介入,范某早就颗粒无收了。4、充分运用非诉途径解决,既可以减少诉讼风险,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本案如果范某主动起诉,根据其证据,胜诉难度较大。而充分运用政策优势,通过法律震慑对方的违法冲动,通过涉案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则更能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5、俗话说“做贼心虚”,对方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一定会心虚、害怕,因此辅以适当的心理战效果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