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为了安全,大家都减少了外出,宅在家中。但也有的人不安分,制造麻烦,为社会增加负担。公检法等部门,迅速出动,快速办案,严厉打击犯罪。下面介绍几个疫情期间比较常见的罪名及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条,最高可判死刑)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全国首例——青海西宁市的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还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3日,住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某小区的刘某某,为其儿子在许昌东城区某大酒店举办婚宴,女儿等亲朋参加婚宴。2月5日,刘某某女儿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社区排查时,刘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工作,隐瞒其女儿密切接触人员及其儿子婚宴的情况,且拒不提供参加婚宴人员名单,造成疫情防护措施不能及时落实。2020年2月11日,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査。
提醒: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不要再瞒报了!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山东省首例——2020年2月1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月3日上午8时许,济南市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邓某某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时,邓某某再次殴打民警徐某。案发当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执行逮捕。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月10日立案,2月12日宣判。从案发至宣判共10天时间,可见公检法的干警工作效率相当高,为打击疫情期间的犯罪作出巨大贡献!
诈骗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疫情期间,口罩、酒精等防护物资紧缺,有不法分子,看准了“商机”骗取财产。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张某祥通过其QQ、微信在网上发布求购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的信息,被告人张某锋看到该信息后,使用非实名的QQ、微信添加张某祥为好友,并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网络上下载能够证实口罩质量的照片、视频,以取得被害人张某祥的信任。同时,要求被害人张某祥提前交付部分货款及定金,被害人张某祥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四次转给被告人张某锋货款及定金74500元,被告人张某锋收到转款后就将被害人拉黑。2月14日下午,山东薛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锋犯诈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赃款74500元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疫情发生已经一个多月了,我们也看到了明显的成效,感谢为疫情不辞辛苦的公安干警、政法干警、社区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志愿者等所有作出贡献的人!他们的努力,保卫了我们的安全。我们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给他们添乱。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疫情很快就会过去!
近期,一些景区陆续开放,出游的人很多,有的景区还出现拥堵的情况。提醒大家,当前正值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疫情尚未结束,大家应该保持警惕!待到春暖花开,疫情过后,我们再一起看繁花似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