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本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积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在发生工伤后,维权困难。今天为大家讲述一起我曾经办理过的、过程曲折复杂的工伤案件。
基本案情
金某为来济务工人员,2015年10月到济南一家个体餐厅做服务员,工作后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2月,金某在工作期间受餐厅店长的指派外出购买创可贴,由于下雨路滑在餐厅门口摔倒,致使左肱骨远端骨折。金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单位垫付,但是出院后单位就对其不闻不问,更是拒绝给金某任何赔偿。2016年6月,餐厅经营者刘某注销了该餐厅。为此,金某踏上了依法维权之路。
曲折复杂的案件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当中受伤以后,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工伤后,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受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员工根据鉴定的结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金某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只能按照程序一步步来获取自己的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申请:金某要想得到工伤赔偿,首先要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其此次受伤为工伤。由于餐厅没有和金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金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后,需要补正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原本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而此时餐厅已经注销,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金某只能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自己与餐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原餐厅经营者刘某不服,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过审查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决。最终确认了金某与原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工伤:经法院确认金某与原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济南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金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金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而此时刘某又针对济南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又被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工伤赔偿:因为金某原工作的餐厅已经注销,只能向餐厅的经营者刘某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某按照程序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因主体不适格仲裁委驳回后,又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以金某与餐厅为劳动关系,而是不与他个人构成劳动关系为由,要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将案件转移到去其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我又向法院提出答辩,餐厅是金某受伤时的用人单位,刘某系该餐厅的个体经营者,且餐厅的注销登记申请中写明如有遗留问题由其本人负责,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历城区法院辖区内,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拥有管辖区。历城区法院同意我的答辩意见后,刘某又上诉至济南市中院,最终济南市中院裁定驳回刘某管辖区异议申请,案件最终在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后经过开庭审理,历城区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给金某共计17.5万元赔偿金,历时两年多的诉讼之路最终落下帷幕。
本案的思考
一、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本来就处在弱势地位,所以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万一不小心发生工伤也不要怕,通过合法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正如本案中餐厅的经营者刘某,他虽然穷尽了所有程序和理由来推卸责任,但最终还是于事无补,还是要依法给员工赔偿。
三、专业的律师非常重要,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金某没有请律师,面对复杂的案件程序不仅费时费力,还不利于伤情恢复。本案中,律师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圆满的完成了案件的处理,金某的伤情完全康复,重新投入到新的工作当中。由此可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