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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因此代书遗嘱首先要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1、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即遗嘱人能够完全自主的表示自己的意愿;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即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完全自愿的,不存在任何被欺骗、诱导、威胁、恐吓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李某乙提供了一份立遗嘱时已经奄奄一息的李某甲的遗嘱,还有一组含有见证人攥着遗嘱人李某甲的手握笔的照片,此份遗嘱谎话连篇,漏洞百出,明显不符合逻辑常理,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李某乙绞尽脑汁,费劲心机所拥有的“假遗嘱”不仅没有给他带来他想要的遗产,而且还支付了其他相关的费用,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情简介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父子三人。父亲李某甲去世前卧床不起、意识不清,李某乙、李某丙兄弟二人轮流照顾父亲,李某甲去世之前一个月在李某乙家居住。李某甲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李某乙、李某丙因继承房产问题诉至法院,李某丙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乙搞证据突袭,当庭拿出一份遗嘱,说是父亲生前明确表示把房子留给自己,本律师和李某丙认真看了遗嘱:此份遗嘱是代书遗嘱,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立遗嘱人签名按手印,貌似没有任何问题。但仔细研究后,根本经不起推敲:父亲李某甲是2018年8月20日出院,在家准备料理后事,2018年8月25日去世,立遗嘱的时间是2018年8月21日,李某丙反映父亲早已迷糊,意识不清,怎么可能立遗嘱?再结合李某乙提供的照片中有一张是见证人攥着立遗嘱人李某甲的手握笔的照片,本律师内心此时已经确定该遗嘱是无效遗嘱,遂有针对性的问了李某乙几个问题:
1、你父亲会写字吗?回答:会写字。
2、为什么你父亲不自己写遗嘱,找别人代写?回答:父亲无力写字。
3、谁联系的见证人去你家?回答:没有人联系,见证人串门去的我家。
4、见证人和你是什么关系?回答:是我的同事。
5、见证人攥着你父亲的手握笔的照片是怎么回事?回答:我不知道。
6、立遗嘱时除了见证人还有谁在现场?回答:家里没有其他人,都不在家。
7、你父亲卧床不起,谁给见证人开的门?
最后,李某乙懵了,额头冒冷汗,满脸通红,他无法再用谎言圆场。本律师随即向法官阐明代理意见:该遗嘱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时老人意识不清、见证人与李某乙是同事,有利害关系,遗嘱人签名按手印都是见证人控制所完成,该遗嘱应属无效!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乙所提供的遗嘱无效,老人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
律师建议
正所谓“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立遗嘱首先要符合常理,其次是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再次是意思表示真实,最好是全程录音录相。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书写完毕,代书遗嘱的内容录相镜头应仔细的照一遍,然后代书人再交给遗嘱人看或者是念给遗嘱人听,并有遗嘱人当场表态,制作遗嘱(书面)的过程也要同步摄录其中,这样才符合遗嘱“时空一致原则”,确保遗嘱有效。
法律链接
1、《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