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是济南市槐荫区司法局指派的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工作站固定值班的律师事务所。每次法院工作站值班,值班律师每天都会接到大量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咨询。有的想起诉但苦于找不到被告的基本信息,有的超过了诉讼时效,有的欠条不规范,有的甚至连借条都没有……
普遍的现实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手里的闲钱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也逐年上升。很多人感慨:借钱容易还钱难。如: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数额不大,出于信任、碍于情面往往都是口头借款。然而一方如不承认借款事实,将会“空口无凭”。
本律师记忆深刻的一个案例是一位老大爷来咨询:欠款金额20万,欠条上的借款日期是2005年,欠条上无对方明确身份信息,最近两年才想起来给对方要钱,而对方早已不见踪影。
民间借贷有哪些“坑”?
1、一定胜诉?
不一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2、利息可以随意定?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有借条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担保没有风险?
有风险!担保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担保人在担保时写明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还款。那就是一般保证。借款人不能偿还时才能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如果担保人没有写上以上内容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要钱。
4、打了借条任何时间都可以要回?
不一定。如果双方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到期后计算,三年内如果出借人有催要行为或借款人有还款行为都会引起时效中断;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从第一次索要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5、提前把利息在借款时扣除是合法的?
不合法。这种行为会引起实际利率高于约定利率。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把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
律师建议
1、借款时应书写借条,借条中应明确借款人基本身份信息(最好留有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金额、借款方式、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
2、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催要。并保留催要证据,如电话录音、催要视频等。起诉借款人莫超过诉讼时效。
3、不要随便给他人做担保,担保不明均负连带责任。
4、借款,特别是大额借贷不要现金交付,最好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且转入借款人本人银行账号或其指定账户。
5、借款约定利息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约定无效,已支付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息36%,超过部分可以抵作本金。
6、网上借贷需谨慎。
7、民间借贷系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区。如果不实事求是的陈述和举证,轻则罚款10万元以下,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坐牢。
8、实现债权要通过合法方式。如果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则可能涉及相应的刑事责任,严重的、构成黑恶势力的,按涉黑涉恶势力处罚。
9、家有在校大学生的家庭,应尽早提醒学生不要进行校园贷,坚决避免裸贷等违法贷款行为。
10、家有老年人的家庭,应多提醒老人拒绝高额利息的诱惑,不要把养老钱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投入到一些投资理财公司,谨防被骗!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