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回顾
2016年4月,曹家迎来一个新生命,却发生了臂丛神经损伤的后果,通过诉讼,法院认定**中医院对曹家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主要责任,并判决**中医院承担近40万元的赔偿。这是本次诉讼的终点,却也是再次诉讼的起点,为康复之路,继续维权。
臂丛神经损伤——主张康复费的事实依据
第一种观点:
患者已经获得了残疾赔偿金,确认伤残等级的同时即意味着病情治疗终结,医院通过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方式对患者因伤残给未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故此之后,患方无权再主张康复费用。
第二种观点:
患者虽然获得了残疾赔偿金,但是其病情并未得到痊愈,该伤残等级也是在治疗稳定的状态下进行鉴定的。至于康复费用,则要分辨该费用的支出是否是为了不让患者病情加重。
个人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客观。本案中,患方需要康复有明确的事实依据。1.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建议康复5-10年,主要目的是防止患方右上肢肌肉继续萎缩;2.山东大舜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第三项:后续康复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臂丛神经损伤——主张康复费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庭审博弈
针对患方就康复事宜提出的诉求,院方当庭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司法鉴定:1.患方目前的伤残等级是否构成五级伤残;2.原告定残后进行的康复行为是否对已经确定的伤残等级有影响。
对此,我方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1、院方提出的鉴定申请实质上为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患方的伤残等级已经由生效判决所认定,如果院方不认可,只能通过再审或者申诉程序解决;
3、患者虽已定残,但是如果不进行康复,时间一长肌肉会黏连,直至萎缩,病情呈加重状态。显然,康复的主要目的和最好效果也就是维持目前的残疾状态,患方的主张合情、合理、合法。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采信我方的意见,最终判令院方按照赔偿责任程度承担因康复产生的各项费用7万余元。院方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维持原判。至此,本次诉讼结束,下次诉讼仍旧会到来。
律师寄语
与经济类纠纷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仅在于维权难,而且就算获得再多的赔偿都无法抹平患方的伤害。此外,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准备证据。针对此类需要主张后续费用的案件,律师建议:
1、保存好每次诉讼的法律文书;
2、在后续治疗、护理、加强营养等过程中,保存好发票,同时发票的名字书写正确,避免诉讼中出现原告姓名与票据不一致的情况,为诉讼带来障碍。
3、主张康复费的同时,莫丢掉因康复产生的其他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
4、类似案件均是在北京、上海等地方大医院门诊康复,可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尤其注意再次诉讼的时间勿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