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6日当事人李某某找到本律师,哭诉其丈夫王某某把她起诉到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李某某说他们结婚7年多了,感情尚可,孩子已经6岁,她孝敬老人,照顾老公,疼爱孩子,还能赚钱养家,是别人眼中的好儿媳、好妻子、好妈妈。李某某说王某某热衷网聊是其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李某某认为他们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想离婚,影响孩子,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案卷,王某某提交了:1、腊山派出所的受案回执及鉴定意见书;2、通话详单及一男子照片。王某某为什么提交上述证据呢?
律师分析
王某某提交受案回执及鉴定意见书,是想证明李某某将其打伤,实施家庭暴力;提交通话详单及一男子照片,是想证明李某某与该男子有不正当关系。经过庭审质证,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受伤是李某某所致,且没有笔录等其他证据佐证,李某某一个身材瘦小的弱女子如何对王某某实施家暴?通话详单及照片也不能证明李某某与该男子有不正当关系,李某某与该男子是同学,且王某某也认识该男子,并一起吃过饭。王某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绞尽脑汁,十分可笑,也让李某某十分寒心,但李某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还是不想离婚。最终,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那么王某某为什么提交上述两份证据呢?
因为:王某某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其猜到李某某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离婚的法定事由,法院不判离。所以王某某才提交上述证据,想让法院准予他们离婚。
婚姻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并非所有矛盾都是不可调和的。为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所以在实践中,离婚案件在对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离婚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法院不判离。如果判决生效后,双方还是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什么是“家庭暴力”和“虐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事实,若对方不予承认,则需要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例如:报警后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等。
本案中,王某某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李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此,未得到法院支持。
借用某离婚判决中的话给大家一个忠告:“人生多艰,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婚姻生活中产生误会发生矛盾后,双方要多沟通交流,互相谅解,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孝敬老人,教育子女,不宜草率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