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朱某父母与张某存在经济纠纷去张某家索要承包费,朱某遂去张某家准备劝回父母、协商解决欠款.110出警后,对同处一室无第三人在场的朱某、张某劝说协商解决,即去院中处理朱某父母的诉求.朱某坐在沙发上同张某协商,未发生争吵,张某持水杯多次往返另一房间,最后一次鼻子破了.朱某告知张某:你的鼻子破了.张某遂冲院子内的民警喊:他一锤子把我鼻子打破了!朱某否认打人.
120接诊后,张某拒绝接受治疗,离开医院3小时,不知去处,经民警询问,其称去其他医院了.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后近2年,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系朱某殴打所致.为尽快结案,临近年关,由110出警的辅警突然作证称,其在出警时看到朱某打了张某一巴掌,依据该证词,遂将朱某拘留.朱某仍然否认打人,承办民警对其讯问前进行了9分钟左右的“辅导”,然后打开录像.朱某为急于回家过年,违心说打了张某,遂被取保候审.
委托笔者后,案件已到检察院退补阶段.经过陈述意见,检察院又退补一次,但在存疑的情况下,仍然起诉到法院.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等多项申请,并多次向承办法官提出在证据存疑、互相矛盾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最终在公诉人建议2年刑期的情形下,判决10个月有期徒刑.二审上诉后,经过开庭,维持了原判.
案件焦点
一、被告人供述是非法证据,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同步,相差9分钟,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情形.且录音录像录制不合法,未提供看守所等第三方录音录像.二、辅警的证人证言未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系瑕疵证据,且未予补正,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身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相互矛盾.三、被害人拒绝120救治,离开后3小时,自行去其他医院,且3天后住院,其伤情与本案有无关联?
针对上述焦点,辩护人提出调取看守所提讯凭证、证人证言、讯问民警出庭、辅警证人出庭、伤情重新鉴定等申请,一审未予回应,二审法院仍未予调取,相关公安人员仍然不出庭接受质询.
本案错误形成的轨迹及原因
一、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证据证实系朱某打人,近2年后选择在年关、由辅警作证,然后拘留朱某,再对朱某攻心,达到“破案”目的.
二、公诉机关发现了证据矛盾,多次退补,并训斥被害人,但出于某种原因和有罪推定,仍然移送起诉.
三、一审法院也发现了错误,要求公诉人补充证据.在未补充的情况下,第二次开庭,画风突变,配合公诉人,与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形成对立.
四、二审期间,辩护人向检察员陈述意见,检察员明确告知:一审瑕疵太多;辅警证人、民警都要出庭作证,但公安不配合,要求发回重审;本案应该撤销案件,不应该起诉.但庭审期间,检察员也是180度转弯,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审判员严重限制辩护人质证证据原件、限制上诉人发言,也不要求公安人员出庭,草率走完庭审过程.
深层次的现实原因:
一、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仍然没有做到无罪推定,有罪推定仍是主流;
二、公检法仍是配合为主,制约为辅,甚至做不到制约,一旦公安立案,就要达到有罪判决结果;
三、律师还是被当作当事人对待,尤其对无罪辩护的律师视为死磕派,联合打压,不会当作职业共同体对待,认为是律师导致了工作量的增加,教会当事人对抗法律;
四、案件的错误和症结,从侦查开始,每个承办人都看到了,甚至和律师坦诚地提到和认可了,但是不敢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敢纠正错误.以本案为例,如果朱某无罪释放,就要面临国家赔偿、错案追究、辅警涉嫌伪证罪、被害人涉嫌诬告罪,牵涉相关人员无数,谁有勇气去揭开黑幕?被告人反正又不认识;
五、审判仍然是轻程序.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这是法律原则.但是本案中,审判人员不但不保护当事人及辩护人的程序权利,反而变本加厉的限制,你提你的,我审我的,概不回应.如果公安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就可能会露出马脚,因为假的永远真不了,一定会有破绽!如果鉴定了视频,就会发现被剪辑!
本案更甚的是:一审都没有把辩护人的多项书面申请放置卷中,直接丢掉,而二审法院竟认为无所谓,可以这样做!六、律师用私权利对抗公权力,既是法律的规定和内在要求,更是法治的进步,应予加大保护.本案,辩护人以一己之力,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个月有期徒刑,已是难能可贵!
小结
人民日报于2015年4约29日曾刊文——《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认为: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真理越辩越明,即使是法官、检察官也并不代表天然的正义,他们也会犯错,也有片面和不客观的时候.如果此时有另一种声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过步调一致的发声.律师的存在,正是那条不停搅动的鲶鱼,让所有人对事实保持警觉、对人权保持尊重、对法律保持敬畏!
辩护人也曾在二审激情辩护: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证据存疑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原则,是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原则,每个人都会因此成为受益者.如果被践踏,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向本案的上诉人一样,成为受害者.从聂树斌案、念斌案到杜培武案等诸多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其中也不乏执法者和司法者.上述错案的发生,均不是因为缺少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种类和形式,而是对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存有较多疑点没有分析、排除,基于有罪推定作出.
如果今天的执法者、司法者不遵守原则,那也必将会成为受害者:你这样对待他人,后来人也会以同样的你践踏过的规则对待你!
但愿人间从此无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