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8年年初某分公司负责人找到了律师,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问题。该负责人介绍,公司一名员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请求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587.21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230.53元,并向律师提交了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
律师经过询问该负责人得知,该员工是由总公司派驻到分公司,工资也是由总公司发放,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律师向该负责人提供了如下仲裁思路:该员工是总公司员工,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员工诉请仲裁的主体错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分公司负责人对律师的仲裁思路表示认可,并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决定由律师代理此案。
之后律师到庭参加仲裁,向仲裁员详细阐述了该员工与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意见,仲裁裁决最终全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决如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某员工与被申请人某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焦点
该员工究竟是谁的员工,是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此案,相信好多人不解,该员工就是在分公司上班,怎么就不是分公司的员工呢?
在这里给大家简要介绍两个问题:
1、如何确定存在劳动关系;
2、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对于员工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就看三点,给谁劳动、受谁管理、谁支付工资。这三点确定后,基本就可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个问题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结合本案,该员工由总公司分配、管理,工资也是由总公司发放,由此可认定该员工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心得
有争议要司法解决,选对适格主体是关键。本案的结果委托人很满意,之所以会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就在于申请人某员工没有正确确定仲裁主体,导致败诉。通过此案例提醒大家,在进行仲裁和诉讼之前,一定要准确的认定诉讼主体。
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士办,生活经验不能代替法律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