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简引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简介
于2017年12月入职H公司,职位为S省省区总经理,工作地点在S省,试用期为三个月。H公司人事部门在试用期内不给F交纳社会保险,F通过H公司内部的程序进行申请,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后由H公司委托S省相关中介单位为F交纳社保。
F入职4个多月后,H公司突然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一位业务领导C电话通知F:H公司要与F解除劳动合同,即时生效。F收到电话后与H公司人事部门核实C电话通知是否为H公司的决定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事宜等。事后,F向其工作地点所在的S省J市T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H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一、试用期内H公司是否可以不给F交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给于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义务,从用工之日起便应给予员工缴纳而不应区分试用期与非试用期,也不应在试用期内将单位应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员工。H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
二、H公司2018年5月11日通知F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潜在的风险有哪些?
F与H公司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而F是在2017年12月入职,其在2018年5月已经属于正式员工。H公司在2018年5月11日的通知,即未与F协商一致,也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且又未给F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就H公司的行为,F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要求H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H公司支付赔偿金。F的维权恰恰是H公司不当行为引起的风险。
律师提示
本案中H公司的行为虽不算典型,但在现在很多企业中都或多或少的都有此类行为的存在,其行为不仅损害的劳动者的权益,更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一种风险。企业除了合法经营外,也需要合法用工,更需要合理规避各种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只有在依法、尊法、守法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法律防范风险,才能发展的更为长远。
企业风险防控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