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及办案过程:
2016年5月6日原告王某某(男方)与被告李某某(女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无其他争议。
半年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增加孩子抚养费。男方起诉的理由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男方不是真的想离婚,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女方的胁迫下离的婚。一审法院判男方胜诉,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的条款。
二审开庭审理前,女方找到我们,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发现判决有很多问题,判决结果存在错误。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仅就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审查,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经过两次庭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男方撤诉。
办案小结
1、离婚协议签订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2、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胁迫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一审法院推定签订离婚协议当时的心理状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由此认定存在欺诈和胁迫更是严重错误。
3、男女双方走到一起是缘分,如果不能白头到老,不如好聚好散,何必苦苦相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