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某系济南某纺织厂的职工,1975年进入工厂参加工作,为济南的纺织工业贡献了毕生的心血。因工厂效益不好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杨某某下岗待业已十年有余。之前工厂一直按照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交纳社保。但是自2015年8月开始工厂就不再为杨某某支付工资,也停止缴纳社保,截至2017年11月已拖欠27个月,合计工厂拖欠杨某某工资为33166元。杨某某了解到工厂不止拖欠其一人工资,同时拖欠单位几百名职工工资。杨某某多次找到工厂讨要工资未果,遂向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工厂支付33166元工资。
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杨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杨某某仲裁败诉后,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案件。律师认真听取杨某某陈述,同时向杨某某的工友了解情况。工友反映了工厂的现状,及拖欠工资的相关情况,了解到工厂已经停工,已无调解的可能,遂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济南某棉纺织厂向杨某某支付工资人民币33166元及自2017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律师的代理意见均得到全部采纳。
办案过程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件,找出了下列法律知识点,完全可以支持杨某某的诉求:
1、当事人是下岗待业职工,与济南某棉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3、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
杨某某要求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而且属于影响力较大案件。杨某某的工友得知其胜诉后,亦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委托律师时,杨某某心情低落,仲裁决定书不予受理,感觉到求助无门。律师通过耐心沟通,详细阐明有关的法律知识点,引导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诉求,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工友,本案只是个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一年,仍未主张权利,将会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