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均开车行驶在道路上,行驶至事故地点,原告与被告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槐荫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书认定,本次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原被告均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也未造成其他人员受伤.不过由于原告驾驶的是营运性车辆,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受损严重,需要一定时间维修养护,因此就会造成原告一定的营运损失。原告向被告以及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上述营运损失,均遭到双方拒绝.
原告据此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要求被告以及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营运损失以及其他费用;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办案过程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责任划分也很明确,争议的焦点在于营运损失的数额以及承担的主体.律师要求原告去其单位开具该类营运车辆年平均收入的行业证明,结合车辆在4s店的维修保养记录,据此计算出营运损失的数额,并告知原告,后期可能会涉及到对营运损失的司法鉴定,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对营运损失进行鉴定.
果不其然,开庭时,被告车主答辩称对营运损失并不认可,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诉讼费也不属于理赔范围.此时,如果进行司法鉴定,将大大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在和法官以及原告沟通后,决定与被告进行协商、调解.调解即是双方让步的过程,当然也要兼顾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又能使得对方当事人接受并且充分的看到我方的诚意.
最终经过几轮斡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车主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营运损失的赔偿费用,诉讼费被告也同意承担,在双方不伤和气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对双方最好的处理结果.
办案心得
随着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的发生,一般的车主认为,车辆投保了保险,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可高枕无忧.实则不然,保险公司对于营运损失,停业损失等间接损失均不予赔偿,起诉的诉讼费,鉴定费等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如果只投保交强险或者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过低,车主还将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事故的结果如更严重,肇事司机有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不管是司机还是行人,行驶在道路上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