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鲁0104民初××××号
原告 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房凯 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法律援助
被告: 宋某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诉至本院,主张:1.停运损失4453.4元;2.保养,维修费300元;3.交通费683.8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6日10时,宋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刘某驾驶的鲁××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车辆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后,刘某因车辆受损维修花费10天时间,刘某为此支出交通费用300元,保养、维护费用300元。刘某驾驶的车辆为出租车,属于营运性质,因本次事故刘某停运10天。按照济南出租车营运行业标准,共造成刘某停运损失4453.4元,以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437.2元,经查,宋某就其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投保有交强险。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宋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停运损失、保养、维修费、交通费共计400元;
二、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就原告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赔偿事宜一次性结案,双方再无争议,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