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鲁××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D,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映彤,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斌,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Z,男,汉族
上诉人D因与Z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一审法院应审查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的状态,并做出认定.原审原告起诉时要求付给对方2万元共同财产,原判对此未做查证认定,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房产,债务的性质也未做认定处置,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关于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条款具有身份关系性质,一审法院子以撤销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陵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D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子以退回。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民初×××号
原告:Z,男,汉族
被告:D,女,汉族
原告Z与被告D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受理,并作出(2017)鲁××民初第×××号判决,被告D不服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民初终×××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我院重审。重审期间原告Z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Z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Z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