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在国外留学的王某寒假期间突然收到某区法院的诉讼材料,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曾经的同学,王某一脸疑惑,啥时借他钱了,还告到了法院?临近新学期开学,收到了传票,没有时间去参加庭审了。此时王某找到我,希望我给她代理这个案件。
通过查看证据,我了解到原告薛某是王某曾经的高中同学,二人也是恋人关系。因为王某留学时间比较早,已经承租了房屋,后来薛某到了H国,直接就和王某住到了一起,二人一起合租了这套房子。因为承租房屋需要押金,王某一开始承租时就把28000元的押金给了出租人。现在二人合租,就希望二人共同承担押金的费用,核算就是一人14000元。原告薛某也同意此事,就把14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时间没有多久,二人分手后,王某因为手头紧张,又给原告薛某要了2000元,要求分担合租时期的生活费。放寒假期间,原告薛某回国以后,一纸诉状把王某告到了法庭,要求返还借给的16000元。
我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首先这不是借款,14000元是交给出租人的押金,被告并没有直接使用,而且现在房子没有退,还在承租中,押金暂时不能退还,此款项并不是被告借原告薛某的。而且二人共同居住时,被告王某用在生活费上的金钱比较多,微信转账的2000元,是平均一下双方的生活费支出,给原告薛某要2000元时,已经明确说明了,一开始就没有想还。整理了二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并提交了二人消费的对比单。因原告薛某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卡,兑换人民币大多是原告转给被告王某,然后由王某再去兑换,原告用来生活消费,这样原告的消费金额都可以一目了然。因为二人均未经济独立,在外留学,主要经济来源还是来自于父母的转账。原被告生活消费支出的对比图,证明了被告用于生活的支出明显大于原告的消费支出。
法庭审理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原告对于14000元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借款,二人没有借贷的合意,其性质并非借款。另外主张的2000元,二人共同居住期间,存在财产混同,转账时并未有借贷的合意。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二人具有借贷的合意,如果只是转账,二人没有认可是借贷,要求还款时就存在很大的困难。二是涉案款项的实际交付。现金交付的就打好收条,转账的做好备注。但是实际生活中,只有熟悉的人才会发生借贷关系,很多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借条,或者转账时并没有说明这是二人借贷的款项,在以后的维权中就会造成举证不能的严重后果。
再次,也提醒大家,如果你是债务人,别人让你出具借条,你也不要感觉对方不够意思,这是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一个方法,别人能在你困难时借给你,就是对你最大的信任,如果渡过难关,应该及时归还款项。如果你是债权人,一定保存好相关的债权凭证,转账凭证,具有借贷合意的聊天记录,语音记录,万一哪天债务人不归还借款,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起码有基本的证据。
最后,最重要是:做人的底线应是诚信,原告的做法是虚假陈述,有悖诚信。最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白白搭上诉讼费用,浪费了精力,还面临被法院处罚的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证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