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好多老人怕百年以后孩子们因为遗产的问题闹矛盾,特意留下遗嘱。因为不知道怎么写,有的还找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书。但代书的遗嘱并不是完全有效的,有一些会被撤销,为什么被撤销,撤销了怎么办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手握遗嘱为何不能继承遗产》的文章。近期有个当事人张某找到我,他手里有一份代书遗嘱,想按遗嘱继承财产。拿到代书遗嘱后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1、录像中未显示老人对遗嘱内容口述,是法律工作者提前打印好,让老人签字;2、遗嘱签字时是法律工作者代老人签的,不是老人本人签名;3、从老人的档案显示,老人并不是文盲等等。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这份代书遗嘱被撤销的可能性非常大。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因此,即使意思表示真实,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也不宜认定为有效遗嘱。
可见,张某的这份遗嘱,应当由老人本人签名,但并不是这样,所以此份遗嘱被撤销的可能性极大。
如果代书遗嘱被撤销了,张某父亲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了。张某的损失怎么办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沪015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认为为确保代书遗嘱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见证人应在订立遗嘱的现场,自始至终地见证整个遗嘱的订立过程,包括遗嘱人的意思表达过程、遗嘱的书写过程、签字确认过程等,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本案中,根据证人张某2证言和视频资料显示,《遗嘱》内容并非顾某当场口述并由代书人张某2当场记录而成,而是张某2在单独听取顾某口述内容后,回去经过整理并在外打印了遗嘱文本,在另一位见证人黄某见到顾某之前,遗嘱已形成。从视频资料来看,第一段视频内容为张某2根据已完成制作及签名的律师见证笔录,向顾某再次核对身份信息;第二段视频为张某2向顾某宣读已完成制作及签名的《遗嘱》,顾某点头称是。两段视频内容亦无法体现顾某亲自向两位见证人完整表达其遗产处分意愿的过程。综上,涉案《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认定《遗嘱》内容是顾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涉案《遗嘱》无效。
沈某作为代书遗嘱的受益人,因为遗嘱的撤销,遭受了损失,故其向法院起诉了代书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用自己的专业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合法的法律服务。顾某生前委托被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代书并见证遗嘱,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被告应当明知顾某的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顾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代书遗嘱过程中,根据崇明法院查明的事实,遗嘱内容并非顾某当场口述并由代书人张某2当场记录而成,而是张某2在单独听取顾某口述内容后,回去经过整理并在外打印了遗嘱文本,在另一位见证人黄丹琦见到顾某之前,遗嘱已形成。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顾某名下所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沈某因非顾某继承人范围,致使原告沈某并未分得顾某名下的财产。顾某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原告沈某。现原告不能按遗嘱继承顾某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没有给顾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顾某立下了无效遗嘱。被告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原告依遗嘱继承顾某遗产的权利,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1、订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否则,遗嘱可能会无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如果找专业人士代书,一定要找尽职尽责的,否则,不但不能按照遗嘱分财产,还会让家庭矛盾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