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行为,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最终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没有结婚或者同居后又分手了,其目的性落空,此时彩礼如何返还,返还多少,是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纠纷的案件。
彩礼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彩礼一般都是按照当地风俗,男方购买的婚房、家具、车辆、送给女方的现金、金银首饰等,因每个地方风俗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我们济南的“万里挑一”大额现金、以前的“三金一木”等。在实践中,很多给付没有约定,是赠与还是彩礼,这样就导致以后的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对于财产是否属于彩礼需要法官综合各方证据来认定,就加大了返还的不确定性。如果在给付时直接说明这就是彩礼,那么返还时就不需要这么麻烦了。
返还的条件
彩礼的返还是以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两人共同生活了几年,已经生儿育女,此时离婚要求返还财产,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彩礼是男方赠与女方的,虽然是迫于习俗不情愿的,但是赠送了就不能再要求返还。彩礼又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缔结婚姻为附加条件的。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只有三种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虽然结婚但是确未共同生活;三、结婚前给付对方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但是要弄清究竟是自愿赠送还是纯粹的“彩礼”并不容易,法律实践中婚约纠纷还是比较多的,主要的就是看双方的证据。
返还的范围和比例
这里给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应当根据两人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等因素予以确定。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费用或者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在处理方式上也是灵活掌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2021)鲁02民终12200号
2018年11月,原告齐某在网络直播平台观看被告王某直播,期间建立微信与电话联系,并确定网恋形式的男女朋友关系。被告王某提出让原告齐某买车写她名字,以此为条件承诺过年带原告齐某回她老家见父母订婚,同居一年后再结婚。同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王某约原告齐某在保时捷4S店见面,原告齐某刷卡支付372000元完成首付,并为被告王某300000元车贷签写担保。期间齐某微信转账,给王某还车贷款,支付颇多。交往一段时间后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原告齐某,不会与他在一起结婚生活,并对原告齐某关于两人现在是何关系的提问不做回答,也不愿意退还车辆。原告齐某将被告王某告到法院,要求退还车款等彩礼款。一审判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购车款及车辆贷款合计50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合计42549元,法院认为不应认定为彩礼,因此对于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期间,双方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某提交证据:自愿赠与书一份、短信息一份、微信截图一宗、电话录音材料。拟证明:涉案车辆是齐某自愿赠与王某的,与订婚结婚无关,2020年2月23日齐某给王某发送微信郑重承诺: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愿赠与给王某的保时捷的权利。齐某同一审的质证意见。双方交往从2018年10月开始谈恋爱,到2019年2月21日王某就把齐某拉黑了,中间只见过2到3次面,王某得到钱款之后就把齐某拉黑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508500元购车款性质是否属于彩礼;二、齐某支付508500元购车款是否属于附解除条件赠与。王某提交的齐某书写的文字载明:“我齐某自愿赠与保时捷给王某,不会因为这个事情跟她有任何争吵,只要她开心就好”,能够证明齐某支付购车款时是自愿的,并不存在其他人的迫使和压力,王某主张508500元购车款并不具有彩礼的法律特性,齐某基于给付彩礼而主张的返还请求权不予支持。现有证据证明齐某支付508500元购车款时未附加订婚为条件,王某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车辆已将交付给王某,齐某的赠与行为完成,王某取得涉案保时捷的所有权,齐某不享有赠与人的撤销权。齐某主张返还赠与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22)鲁01民终1019号
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双方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共同生活。2020年6月28日,原告向车行转账223000万,购买路虎车一辆,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认为该购车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因此被告应当退还。被告认为该车辆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车辆,并非彩礼。一审判决书中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23000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于2020年双方同居期间经合意购买,唐某某支付的车款应视为唐某某对车辆的出资,且购车后,其出资即转化为涉案车辆这一财产。现双方未能缔约婚姻关系,考虑车辆属于消费品,双方共同使用,对车辆的折旧损失应共同承担责任,故应当结合车辆购买时价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现在的市场价值等,对涉案车辆予以分割处理,而非由车辆所有权人向另一方返还其出资款项。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车是比较大的消费品,缔结婚姻不成,男方不想白白扔掉钱财。两个案件中,对同居期间的购车行为,都没有定性为彩礼。由此看来,诉讼中要想证明给付的是彩礼,一定排除是赠与行为。当然我们挑选的案例肯定不能代表全部,只是告诉大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观点,以备大家做个参考、做好应对措施。
律师建议
彩礼的给付,一般不能写收到条之类的证据,诉讼起来比较被动,无法提供事实发生时的证据,这里建议赠送彩礼时可以通过中间人、介绍人的方式,这样后期万一诉讼,起码有个证人。当然能够通过转账方式最好。
原告向被告的转账金额“520”,“521”,“1314”等,是为表达爱意,特殊数字的回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话,应当认定为赠与。这种恋人之间金钱往来,分手时要求返还一般是不支持的。
另外彩礼的给
付虽然是双方父母的事,建议女方父母不要接收彩礼,由女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以证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也可以避免彩礼被父母挪用。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