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9年2月12日到A公司工作, 同年3月6日郭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无法认定为工伤。A公司没有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郭某甲、杨某系郭某的父母,郭某乙、郭某丙分别系郭某儿子、女儿,四人均依靠郭某生前收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徐某是郭某的配偶。
2020年9月1日,徐某、郭某甲、杨某、郭某乙、郭某丙五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费54485.80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遗属补助。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费54485.80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按每人每月430元的标准分别支付郭某甲、杨某、郭某乙、郭某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直至供养条件丧失之日止。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一次性救济费
郭某生前是A公司职工,A公司没有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鲁劳发[1993]343号《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二)款“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第一条(二)款“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的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二、关于丧葬费
对于五人主张的丧葬费,依据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故A公司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三、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郭某甲、杨某、郭某乙、郭某丙主张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四人均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依据鲁人社发[2018]5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第三条“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的规定, A公司所在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430元。A公司应当自2019年4月起按每人每月430元的标准分别支付给郭某甲等四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直至供养条件丧失之日止。
此前,《社会保险法》第17条虽然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但是对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国家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区的做法不一。为了统一适用标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该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将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的标准则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不仅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更是用人单位转移用工风险的手段,切不可因员工自愿放弃就可以不缴。因为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放弃行为也是无效,员工仍有权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从入职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从而更好地防范用工风险。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17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1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3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4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5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6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