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未成年考生、成年考生,考生、非考生,学业考试、学历考试等都存在作弊的现象。屡禁不止!作弊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与时俱进”,令人眼花缭乱。作弊的人都心存侥幸,以为不会被抓。觉得抓了也就是取消考试成绩,没什么大不了。但是小编告诉你,你错了,现在考试作弊已经入刑了,是要坐牢的!
违规带手机入考场 试题被曝光
学生阎某报名参加了国家组织的艺术考试,为提高成绩,报了某艺术培训班。考试当天偷偷将手机藏到衣袖里,逃过了检查。在考试中发现一论述题不会,遂发短信给培训班班主任孙某。孙某和一带队老师王某搜百度找答案,王某提议孙某让阎某把试题拍照传出来。阎某将试题拍照后微信传给孙某,孙某又将试题传至培训班老师的微信群,老师国某、柳某又将答案作出,孙某整理后发给阎某。
阎某试题照片很快被传到网络上,引起媒体关注,公安机关随即介入调查。上述人员以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分别采取强制措施。
舆论重压下的案件进展
考试作弊刚刚入刑不久,就发生了如此大的案件,引发全国关注。办案单位也是如履薄冰。这些涉案人员均是17周岁-24周岁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均是初犯,人生还很长,也不能一棍子打死。
我所接受国某父亲的委托,第一时间会见了国某,建议国某认罪认罚,并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因案件重大,侦查机关未能同意取保候审。在审查批捕阶段,我们也出具了《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鉴于案件本身和舆论压力,检察院仍然作出了逮捕决定,我们随后也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院也仍然维持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立案。我们经过阅卷,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是偶发的,阎某带手机进考场是始料未及的个人行为,培训班也多次强调了考场纪律。整个作弊过程,也是非常混乱,显然无组织。因此定性为非法提供试题罪、非法提供答案罪更符合事实。国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中间位置,参与环节和作用最少,不应列为第一被告人。经过向承办检察官当面陈述律师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承办人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上述定性观点,同意调整相应被告人顺序,尽量从轻提出量刑建议,挽救这些年轻人。
最终判决
法院立案后,经过庭审,认定阎某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因不满18周岁,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认定其他被告人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8个月至1年不等。同时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沉重的警示意义
上述判决虽然是有温度的、较大程度上挽救了这些年轻人。但是这个代价不仅仅在于被羁押的数月自由,而在于此后严重的犯罪前科。
这些如花的年纪,人生刚刚开始,就背负前科,将来的找工作、考公务员、入党等都将蒙上阴影,为自己的不学法不懂法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我们的普法和主动学法,都任重道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个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意识,不能违法,尤其不能触碰刑罚这个红线。
法律依据
《刑法》第284条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