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对于股东权利,大多数创业者、公司股东肯定会说有分红权、收益权、管理权、表决权、撤资权(要求公司把当初投资退给股东,这种情况下容易构成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是否真的有这些权利,还是还有更多的其他权利?
本期要点
《公司法》对股东权利做了规定,比如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讲,股东的权利包括
1、身份权
按照《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此外公司还需将股东的个人相关信息及出资信息等情况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均是证明股东身份的依据。当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东资格呢?根据江苏省高院认为内外有别的原则进行处理,公司内部纠纷依据内部文件即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资格,公司外部纠纷,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认定股东资格。
2、分红权
《公司法》第34条对股东的分红权做了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但需要注意,公司只有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股利的分配,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的剩余利润,才能进行分配。若公司存在剩余利润而不进行分配时,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利润,但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向法院举证,证明存在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请。
3、知情权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或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对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了保障。另,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但在实践中,部分公司以“出资未到位”、“股份少”等理由拒绝股东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时,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小编曾代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公司败诉后,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现已被拒执罪立案侦查,股东通过该诉讼基本上可以追回被其他股东侵占的利润),要求公司配合查账,所有账簿都可以查阅。
4、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首先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此处便体现了公司章程在起草时的重要性。现在国内很多公司已经出现同股不同权的问题,这样既保证了创业者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又有利于融资,扩大公司的发展规模。后期在讲解股权架构时,再对股权架构进行探讨、分享。
5、撤销权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这一权利在资本多数决的制度下,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又提供了一条途径。
注意:该权利的行使,要注意冒名股东的甄别确认,即用他人身份证登记股东,然后又以不是该股东签字为由要求撤销的,该冒名股东不具有股东权利义务。(小编近期代理了一起该案件,书面要求冒名股东本人出庭)
6、优先购买权和新股认购权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而《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股权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减资处理。第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使公司存续的。该权利的行使,需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8、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代位诉讼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便是股东的直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时而董事会或监事会不作为的情况下,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此股诉讼权,在《公司法》153条中有明确规定。而股东的代为诉讼权,则是依据《公司法》151条,是公司利益在受到他人侵害时,股东书面要求董事会或监事会东还有参与决策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解散公司权等。
下期,将与大家共同探讨股东义务。欢迎各位多关注并提出您宝贵的建议,也欢迎各位来电、来所咨询,我们将用更优质的法律知识及实践竭诚为您服务,提供我们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