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念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内部管理机构简单,股东完全控制公司,经营机制灵活而成为备受创业者青睐的公司形式。但是,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对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一个最大的风险点。
司法实践
在笔者承办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中,自然人A是B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仲裁裁决书裁决B公司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笔者接受委托后,向执行局递交了增加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要求执行法官执行自然人A的个人财产,最终自然人A不能证明B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而为B公司的11万元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本文通过明晰一人有限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的投资人提出具体防范措施的有关建议。
潜在风险
由于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股东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极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主要表现在:1、公司通过股东的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2、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3、公司经营业务与股东个人业务混同。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规定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股东举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一人公司股东无法举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最终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在设立公司前,一定要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个全面的了解,综合考量,笔者建议尽量不要采取这种公司形式。
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财务的独立,使用公司账户进行结算与资金流通。
三、股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定期领取劳动报酬。
四、坚决避免除结算劳动报酬之外,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有资金往来。
五、建立完备的财物会计制度,有规范的财物报表及账册,坚持年度审计,《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结 语
如果你投资设立公司,最好不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你已经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的方式增加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使公司形式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坚持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一定要做好上述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