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营时与B公司因房屋租赁、变卖设备等产生纠纷。2018年7月,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诈骗案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究竟是否存在委托管理、无权转租、私自变卖设备将钱款据为己有等犯罪行为,双方各执一词。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同年8月李某被取保候审。
但,事情远未结束……
一起行诉案,或打破局面
2019年初,李某因其他纠纷不得不对某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现有证据,胜诉几率较大,一旦某区公安分局败诉,不仅面临高额赔偿,相关负责人员可能被追责。虽然该诉讼与本案纠纷无关,但作为被告的某区公安分局恰恰是李某涉嫌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机关。李某岂能不担心?
接受李某委托后,辩护人详细分析案情,通过与某区公安分局、某区人民检察院沟通,提出相应的辩护方案。本案以经济纠纷为基础,某区公安分局侦查时是否存在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是关键,故我方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向检察院侦监科提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的申请,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变被动为主动。
期间,辩护人多次找到检察院询问说明立案理由的进展,充分阐述本案应为经济纠纷,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等。但因被害人一方多次采取极端方式,变相施压,本案未能在侦查阶段被撤销。
增罪名再拘留,及时准确应对
2019年8月,事情同预想,就在李某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公安机关再次将其刑事拘留。但是此次拘留较之前增加一项罪名——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至此,李某因与B公司之间的纠纷共涉及4项罪名。
此时无法查阅卷宗,且针对李某涉嫌该罪,辩护人在之前的沟通中并未得知。时间紧急,辩护人准备即刻安排会见。因家属认为是经济纠纷且之前已被取保,不同意签署委托手续,给辩护人的工作带来了阻碍。做通家属工作后,得以会见,后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形成书面律师意见。
(一)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本案中,李某称:不知道设备被查封,而且是得到了B公司的允许才进行了变卖行为,钱款部分交给了B公司,事后了解到处置的部分设备不属于查封的范围”,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合同诈骗罪,因李某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载明李某有转租的权利。不符合五种诈骗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职务侵占罪,李某称系租赁B公司厂房经营,并非B公司工作人员,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诈骗罪,李某称与B公司之间的纠纷源自租赁厂房事宜,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往来系双方之间的借款、还款等经济纠纷。无虚构事实及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存在诈骗行为。
逮捕随后而来,李某遇难关
李某被刑事拘留后第12天,公安局即提请批捕,辩护人及时向检察院提交“关于建议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为李某争取最大权益。鉴于李某曾起诉侦查机关,给相关办案人员造成工作压力和被动,相应的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申请检察院予以鉴别。
最终,李某被批捕。逮捕后,辩护人申请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2019年12月30日起已更改为捕诉部门)对李某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是李某涉及的经济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二是李某作为企业家,应区别对待,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逮捕,企业经营受限,造成的损失持续扩大,得不偿失。本案应与其他暴力犯罪相区别。刑事执行监督局经与承办人沟通后认为李某涉嫌犯罪金额较大,罪名较多,不宜变更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五条: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和解两不误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经查阅卷宗,发现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李某陈述差距较大,在与李某沟通后,完善辩护思路。此时,恰有机会与被害人和解,辩护人在征得李某与家属的同意后,与被害人商谈和解方案。辩护、和解两不误。
针对李某涉嫌的四项罪名,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的观点。在与承办人多次沟通后,基本能够认定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诈骗罪证据不足,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部分争议,辩护很有效果。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检察院退补一次,为和解争取了更多的时间。
和解难题不断:因李某与B公司之间产生的转租、变卖设备等所得的欠款部分用于经营公司,替B公司还债,部分自用,数额不清。因此,在和解数额方面的博弈很是“精彩”,一通又一通电话,一次又一次修改协议,最终和解数额比B公司的预期减少了80万,并且争取到分期付款,实属难得。协议拟定,因其中一人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羁押在外省,签字却又缺一不可,公诉部门在未收到和解协议时不便去外省核实。辩护人提出多种解决方案。最终,和解协议顺利签署,李某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书。
认罪认罚,成功取保,回家过年
李某涉嫌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部分异议。在案证据对李某是否知情查封事宜不能明确认定,加之和解,检察院最终按照职务侵占罪这一项罪名起诉。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再有五天便是除夕,这是李某给家人最好的礼物!也是本辩护人今年最成功、收获最大的案例之一!
律师寄语
一、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不得放松警惕,时刻遵守取保规定,想再进去很简单,毕竟那里在冠状病毒肆虐的时候相对安全。取保不代表无罪、不起诉,仍旧要主动、积极的维护自身权益。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应做好工作,配合律师共同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拘留的时间很短,不及时会见,不及时和侦查机关沟通,只会一步步错失良机。因此,一定要对自己的配偶好一点,你的生死有时候掌握在他/她的手中。
三、和解不等于认定为犯罪,不要排斥它。相反,和解是解决矛盾的有效手段,一劳永逸。本案即使如此,双方以后不再因此事有矛盾,一次性解决。
解决纠纷应为辅,预防纠纷应为主。本案是在公司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公司无法再经营,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试想,如果李某为公司聘请了法律顾问,一定会很大程度上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