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重要依据,但不是绝对唯一认定标准。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实际用工为要件,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是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1日,江西人王某在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济南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济南某公司工作人员找到本律师,详细向律师说明了相关情况。律师得知:济南某公司共有2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李某在南昌开了一个独资公司,李某是唯一股东。王某是南昌某公司的行政主管,工作地点是南昌,社保也是由南昌某公司缴纳。但是王某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是由股东李某的个人账户发放。
律师意见
王某是南昌某公司员工,与南昌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济南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南昌某公司是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李某账户发放工资视为南昌某公司为王某发放工资,王某就职的岗位是南昌某公司的岗位,工作地点是在南昌,为南昌某公司提供劳动,王某创造的劳动成果,也是由南昌公司所有。
在庭审中,律师发表了上述观点。庭审后的第二天,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律师打来电话,告诉律师,仲裁员认可律师的观点,王某自知胜诉无望,遂申请撤诉,案件就此了结。
律师建议
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一定要适格,即与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资方面临着未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者面临着将来确认劳动关系举证困难,甚至败诉的风险。所以建议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确定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要满足:劳动者必须年满16岁的下限 ,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两种情况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职工和单位具有人身隶属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职工是在给单位工作,劳动成果归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