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李逵
2018年的一天,当事人李某突然接到某基层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让其赶快还所欠的10万元货款,否则就要强制执行李某的财产。李某一头雾水,怀疑是否遇到了诈骗,自己是守法公民,也不做生意,怎么会欠别人货款呢?
李某赶紧来到了法院找到执行法官,法官把判决书拿给李某看,李某看后,才明白是怎么回事:原来李某是甲食品公司的员工,职务是收货员,另一食品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代加工产品,给甲公司送货,甲公司尚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匪夷所思的是乙公司竟然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而没有起诉甲公司。理由是11张收货单上有7张有李某的签字,因此起诉称李某收到了这批10万元的货物,应当偿还。在法院没有通知到李某开庭的情况下,竟然缺席判决李某支付这笔货款。在判决书生效一年以后,执行法官找到李某时,无辜的李某才知道自己被人告了,还成了“老赖”。
李某感到非常气愤,自己给公司打工,手机也正常使用、住处对方也知道,却稀里糊涂的什么不知道的情况下成了被告。万般无奈之下,李某找到了本代理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律师“捉妖”
本代理人看完材料、听完李某的陈述后,问了李某几个问题:1、向你催要货款的乙公司知道你的电话号码吗?乙公司给你打过电话索要货款吗?2、11张收货单中有4张是王某的签字,王某是何人,和你什么关系?3、你们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李某回答:乙公司业务员和我非常熟悉,不仅知道我的电话,还知道我住哪里,从来没有人给我打电话要货款或者开庭、领判决书。王某是我的同事,都是收货员,我公司资金链断裂,目前正处于破产状态。听完李某的回答后,本代理人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认为案件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并告知李某,此案件很有可能是乙公司恶意诉讼的结果,因为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无能力还债,故意以李某为被告,让其还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乙公司向法院隐瞒李某的联系方式和实际居住地,致使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传票、判决书,从而使李某不能参加庭审,丧失了质证与上诉的权利,再加上审判法官认定事实不清,所以才造成了这个错案,必须要纠正。
李某仍然有顾虑,案子都已经生效一年多了,启动再审程序这么困难,到时候又耽误时间又浪费精力,反而不能改判,那不是吃亏更大了。本代理人仔细向李某做了分析,指出法律事实是任何人否定不了的,此案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1、焦点问题:李某是职务行为,所欠货款应由其公司承担。2、程序问题:原审程序违法,剥夺了李某质证和上诉的权利。3、审判问题:认定事实不清,仅以7张签字就认定11张收货单的债务,不符合逻辑常理。李某在听到本代理人的分析以后,信心倍增,表示无论多么困难,一定要坚持下去,证明自己的清白。
庭审“斗法”现原形
本代理人建议李某补充职务行为的相关证据后,启动再审程序更有把握。经过细心准备,案件成功在中院再审立案。某中院认为李某再审有理,做出裁定,提审本案。
在庭审中,本代理人提交了4组证据:第1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单,证明李某是甲公司职工。第2组:李某的电话清单、居住证,证明乙公司从未联系李某索要货款,乙公司隐瞒李某的实际居住地及联系方式。第3组: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订货单、报价单、货款交易金额流水,证明货物是乙公司向甲公司供货。第4组:11张收货单据,不仅有李某的签字,还有4张是李某同事王某的签字,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原告进行质证,仍狡辩:即使李某是甲公司职工,也不能证明甲、乙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李某提供的甲公司的材料都是单方证据,不予认可,王某是李某雇佣来的,李某就是老板。但事实胜于雄辩,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做出裁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发回重审”。目前,此案正在重审当中,李某的执行措施已经解除,虽然过程漫长,但终究会还李某一个清白。
律师寄语
在工作当中,我们一定要按照岗位职责,准确无误的实施职务行为,如果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凡是需要自己签字的地方一定要格外注意,例如此案当中收货单上如果显示收货人名称是甲公司,并盖有甲公司印章和联系方式,法院就很难认定为个人债务,退一步讲,即便我们手写单据,也一定要写上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签字的地方注明个人职务,如收货员、会计、检验员等,只有这样才能归避个人承担债务的风险。
生活中我们也许会碰到和李某一样的烦心事,遇到此类被冤枉的情况,我们一定要沉着冷静、积极应对,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不可消极对待,不管不问,认为反正不是我的错,法律自有公道,看对方能奈我何,或者与执行法官对抗,这样会吃大亏,有可能成为真的“老赖”,最终受损的还是自己的利益,凡是已生效的判决都有强制执行力,撤销错误判决还自己清白才是正确之道。
在法律实践当中,虽然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一时能够得逞,但最终会被识破,付出更大的代价,因为“公平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诚信做人,诚信做事,永远不会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