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彭某骑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无责。货车实际车主是魏某,车辆登记于某华公司。彭某经诊断为右下肢损毁伤、多发性损伤等,仅前期医疗费就达20万元之多,加上后期安装假肢及伤残费用总赔偿数额达120多万,但该车仅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彭某委托我处理案件。
办案思路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请求由某华公司赔偿相关费用,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某华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当事人对于某华公司上诉十分担忧,生怕二审法院改判此案,此案二审律所安排继续由我代理。
前期我对案件卷宗做了详细的研究,并对案件涉及的情况作了认真的调查,同时联系司机王某的律师,希望王某依然能够承担起其应付的责任和义务,实事求是的在法庭上发表意见。
在调查过程中我发现如下问题:1、魏某和某华公司老板是叔侄关系,刚从监狱出来没多久,魏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十分贫困,如果有魏某承担责任的话,魏某根本无偿还能力,后期执行将成为空谈,我方当事人将无法拿到除保险公司之外的一分钱。即使法院判决数额再高,也对我方无利。2、某华公司名下有二十几辆大货车均从事涉事车辆所从事的业务,在某华公司涉及的以往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在庭审过程中某华公司都会拿出和魏某的车辆买卖协议,以此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3、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队的业务和某华公司有千丝万缕的关系。4、涉案车辆买卖协议明显是事发后伪造的,协议内容明显是针对此次事故。
庭审博弈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某华公司依然声称事故车辆早已卖给魏某,司机王某也并非其雇佣司机,而是由魏某雇佣。并辩称应由王某和魏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在庭上我方据理力争,对该涉案车辆买卖协议内容提出质疑:1、魏某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十五万的购车款;2、该协议条款中的方式为现金支付,不符合现代社会大额交易的支付方式;3、车款支付后至事发时将近三个月的时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4、涉事车辆事发时所从事的运输活动和某华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致等等。
某华公司认为,事故认定书上已记载车辆所有人是魏某,即是公权力机关对事实认定。
我方辩称,事故认定书是对违章行为对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的评断,它是一种技术文书,并非是对当事身份信息及车辆基本信息的认定书。最后,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从事交通客运或货运必须具有营运资质,而个人则不具备。
同时我方对于该涉案买卖协议进行了假设,假设该协议是真是的,并且车辆已经交付,那么根据交警队做出的车辆检测报告中的车辆图片可以看出该车上仍印有某华公司字样,涉事车辆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和挂靠公司一致,那么等于扩宽了某华公司的业务和影响,某华公司是从中受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某华公司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庭审后,我又多次和二审法官沟通跟进,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有实际车主是魏某这一表述,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本案中只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一份证据,法院认为其认定不符合事实的,可以不予采纳。某华公司仅提供了一份与魏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某华公司也未提供将涉案车辆实际交付给魏某的确切证据,对车辆买卖协议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某华公司关于实际车主是魏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车辆进入千家万户,车辆方便了我们的出行但也造成了交通拥堵,同时事故频发也给诸多家庭造成了伤害,所以文明驾驶至关重要,如若发生轻微刮擦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如若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车损,那么建议双方谨慎处理并注意一下几点:
1、如果想私下调解,一定要提前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防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数额,或者被讹赔偿过多,同时也能防止对方通过调解规避后期法律责任。
2、必须立即报警(特别是无摄像头路段),让交警对事故进行记录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在交警队复印对方车辆相关信息(车主信息、驾驶人信息、投保保险公司信息等)
3、如若诉讼应把所涉及和可能涉及的的被告全部列明,防止后期因为追加被告浪费诉讼时间和诉讼资源。
4、诉讼中如果有多名涉案被告,一定通过各种方式调查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以防止有些被告转嫁法律责任。
5、现在车辆大多保险全面,保险公司是赔付的关键所在,不要片面的认为谁撞的就找谁,一定要找对对象,所以要多和对方车辆保险公司沟通争取从保险公司获得最大限额赔偿。
6、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多个赔偿项目,每个赔偿项目在不同地方、不同情况下的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定要找专业人员计算以免漏算、少算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