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之女(刚出生一月余)因身体不适于×年×月×日到某中心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脓毒血症等。因患者年龄过小,抵抗力低,家属要求给予单独一间病房,医院予以拒绝,并将患者安排在多人房间,空气混浊,住院期间患者咳嗽加重,医生均称正常情况。次日凌晨病情加重明显,憋喘严重,但家属找了一夜也没看到医生,只有护士过来让给患者拍背,毫无效果。第二天7点多医生才姗姗来迟,看后让做CT,检查完毕显示肺部多发炎症表现。患者病情越来越重,中午转入NICU,医院进行诊治后认为其能力有限,要求转至上级医院,但是120还没到,患者就去世了,死亡原因记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严重脓毒血症。患者父母认为系医院的错误及延误治疗致使患者去世,欲提起诉讼。
庭审博弈
我方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在诉讼前对本案的风险、鉴定所需费用较高、时间较长等进行了告知,患者父母表示理解并决定诉讼申请司法鉴定为患者讨个公道。
诉讼中被告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阶段:(1)因本案患者死亡后未尸检,本案在选择鉴定时,首先要求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机构的受理条件有所了解,部分地区规定未尸检案件不予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因此在选择时应予以排除,避免委托之后不予受理浪费不必要的时间。(2)在鉴定机构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参加陈述会并充分陈述己方观点,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结合本案病历资料从医院对病情的重视程度、风险预见能力、疾病发展和对生命体征的检测、护理、患方知情权等多个方面着手,依据临床诊疗规范等医学资料提出医院的过错。大部分过错被鉴定机构采纳,但因患者入院时病情较为严重这一因素减轻了医院的过错责任,最终认定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未及时完善血气分析等检查、病情变化时处置欠妥当,其过错与患者的最终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为次要因果关系。(3)鉴定结果做出后,充分告知当事人享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重新鉴定等权利,本案中原告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下一步代理人在庭审中尽力争取按照次要责任的上限进行赔偿。
举证质证阶段:(1)被告虽然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但是未能提出反驳性证据予以推翻。(2)目前我省城市和乡村差距越来越小,取消了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损失数额仍对城市和农村居民予以区分。本案原告系农村户口,在城市购买小产权房并在城市工作,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合理合法。
法院认定
被告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上限,即35%的赔偿责任,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认定医院赔偿原告损失近30万元。
律师寄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健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一旦因病就医,避免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手足无措,那么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开始后,应该注意几下几点:
一、对病历资料的搜集。不论是到大医院还是小诊所门诊就诊,医生在进行检查后开具处方或者其他处理措施后,均应出具门诊病历,且该病历的保管义务属于患者一方。如果因医生未书写病历或者患方保管不善导致诉讼时提供不出病历均对患方不利。此外,保存好病历资料对以后患者再次就诊时医生了解病情亦有很大帮助。
二、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医学文书时着重查看空白处,防止医院后续添加。实践中,由于患方对医学知识的匮乏,往往对医生的说法全盘接纳,我们不否认听从医生的安排,但是在经手诸多医疗纠纷案件后,发现部分患方在签字时完全不看文书的内容,例如:明明是和医生说好的先顺产,不成则剖宫产,到了诉讼时候才发现是自己书写的拒绝剖宫产,白纸黑字岂是说不认可就能不认可的。对签字的时间也不予填写,更有甚者在空白文书上签字,这均是大忌。
三、术后观察务必仔细。医生每天面对无数个病人,有着丰富的经验,但是却不能时刻陪伴在病人身边,这时候就要求患者家属仔细辨别患者的病情变化。手术成功后,家属和医生均不能掉以轻心,在围手术期对病人的护理、观察应更加仔细,实践中因术后处理不当发生纠纷的案件比比皆是,所以为了自己家人的健康更是要密切关注,及时告知医生病情变化。
四、患者一旦发生死亡的后果,如果家属有异议,第一个需要考虑的是尸检问题,因尸检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面对尸检问题时可考虑咨询专业律师。
五、切勿通过医闹途径解决,得不偿失。在就医的过程中,医生和患者均追求的是患者康复,即便是发生了医疗纠纷,相信也不是医生故意为之,作为家属可以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解决。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充分的诊疗准备,确定积极有效的治疗方案,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交流进而防范各项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