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以其较低的门槛、较快的放款速度、监管少,存在较大的市场空间。但伴之而来的是,超高的利息,还有各种套路。最终让你轻者卷入无端的诉讼漩涡,重者倾家荡产。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3月24日,被告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借期内资金占用费率为月20‰,由滨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和孙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花某和滨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借款人栏处分别签名、盖章,孙某在保证人栏处签名。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花某、滨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孙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4日至本息付清日按月利率20‰计算);2、一切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被告花某、滨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两被告根本不认识原告王某,也从没有向原告王某借过任何款项,也从没有让被告孙某担保过任何借款。原告诉状所称与事实不符,起诉中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第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实际出借人系韩某,并非原告。第二,孙某也从未就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孙某只是双方借款的介绍人。第三,所谓的“借款担保协议”内容矛盾,被告孙某认为该协议系原告方虚假制作,其存在恶意诉讼行为。
庭审较量
我代理被告孙某应诉。
举证、质证:
一、《借款担保协议》,欲证明与被告的借款、担保关系。我方质证认为:从形式看,原告王某在复印件上的出借人处签字,说明原件上出借人是空白的,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是临时成立的,是虚假的;原告与借款人被告花某不认识,花某系向韩某借的款;我方孙某与原告王某系同事,与韩某、花某系亲戚,该笔借款从未听说王某参与;根据我方调取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原告王某与实际出借人韩某系某投资担保公司的股东,二者存在利害关系和经济纠纷,故原告身份存疑,是两者就经济纠纷作出的安排;我方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原告作为举证方,应当对真实性负责,申请司法鉴定。如其不申请,我方申请鉴定。
二、借款单,欲证明原告通过韩某支付了50万元借款。我方认为,该证据恰好印证了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银行凭条,欲证明被告花某收到了50万元借款。我方认为,同证据2一样,韩某系实际出借人,原告王某诉讼主体不适格。
四、原告申请了韩某出庭作证,欲证明韩某受其委托打款给被告。
我方通过当庭发问,将证人的虚假陈述揭露出来:1、你与原告、被告各是什么关系?2、你替王某转账,是王某提前把50万元转给你了,还是你先垫付的?垫付的,王某还你钱了吗?如何还的?有无证据?3、为什么王某用你的卡转账?(其回答王某无卡,当时在银行柜台上用卡转的)那你为什么不让王某在柜台上现场办一张卡?王某系银行的员工,发工资没有卡吗?4、王某为什么不在《借款担保协议》原件上签字?后来在复印件上补签是什么原因?5、你和王某成立的投资担保公司参与了该笔借款了吗?为什么你在借款单上以单位负责人名义签字?6、你把《借款担保协议》签字的具体过程讲一下?7、借款人是否还过款?还给谁了?
证人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逻辑混乱,严重违背常识,且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矛盾。证人表现较为急躁、紧张,躲避意图明显。
经过两次庭审,原告方仍然未能就上述焦点问题陈述清楚。
法院观点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通过银行付给花某50万元。同日,花某在50万元借款单中借款人处签字捺印,韩某在单位负责人意见处签字。2016年4月15日,原告王某持其为出借人的借款担保协议(金额为50万元)向被告花某、滨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孙某主张权利。庭审中,花某出具盖有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二份,证实花某于2014年6月8日、2014年7月9日偿还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共计42500元。
另查明,原告王某系沾化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以上事实由借款担保协议、借款单、个人业务转账回单、收据、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花某、滨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孙某的依据是《借款担保协议》。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王某非涉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涉案借款的出借人应是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由该公司向被告主张权利。王某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律师寄语
当前的民间借贷,套路颇多。作为急需用钱的你,往往通盘答应对方提出的任何条件。为后来的祸患埋下了伏笔。律师提醒你,尽量选择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贷款,如果条件不具备银行的要求,而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贷款,那么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现行法律规定,有息借款是最高月息2%,但是已经支付的利息,在月息3%范围内的法律不追究,超过月息3%的可以抵作本金或索回。
二、 支付利息时,一是要注意转账支付,不要现金;二是一定要转入债权人本人账户或指定账户。
三、 接收借款也要指定账户,要求转账支付。此举主要是为了预防“砍头息”。因为“砍头息”是民间借贷的惯常做法,即将借期内的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扣除,但是你仍然要按借条的款项还款。根据法律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作本金。
四、 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借人、利息、违约金等主要条款的约定,不要有空白项。多页的合同一定要注意骑缝签字按手印,预防换页。
五、 任何时候签字按手印,都要看好内容再决定。出具借条、收条、以物抵债协议或者其他合同要慎重。因为一不小心你的房子和车子就没有了。
车子不要在没有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的情况下,就交给出借人。否则,即使你的车子有定位系统,也无济于事。即使你把钱还清了,你也未必能够再见到你的爱车了!因为它已被作为担保物多次转手,可能几天就到千里之外了。
在此也提醒各位:车子不要随意外借,尤其是有负债背景的人,他(她)很有可能拿你的爱车去抵债了!
六、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借款时,配偶未参与、不知情的,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七、遇有暴力催债、非法拘禁和强迫你写书面东西或签字时,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拖延。及时报警的,以后走到诉讼程序,你被迫签字的东西都不会被法律承认,也就是“签了也白签”。
说到底,债权人错误的做法不可取,应予纠正。但是作为债务人来讲,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所以还是诚信第一,在合法的范围内,大家还是要按约定履行。这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