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2日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王某(女)签订建筑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某装饰公司为被告王某经营的餐厅进行装修,合同总预算额145000元。工程竣工后,王某的前夫李某对实际增添的施工款项进行了签字确认,添增施工款项为36000元,之后王某李某拒绝向原告某装饰公司支付合同尾款7250元与添增施工款项为36000元。原告某装饰公司遂以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装修过程中,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名义与原告处理相关装修事宜。在庭审中,王某提交离婚证,证实其于2011年11月8日离婚,并以此主张李某在添增施工款项上的签字无效,本人并不知情,装修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支付合同尾款与添增施工款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受被告王某之托对实际增添的施工款项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主张装修款合法有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王某支付装修款4325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前夫在没有前妻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在添增施工款项上的签字为何对前妻产生效力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王某与李某以夫妻的名义与原告处理相关装修事宜,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李某是有代理权限的,王某对李某的行为是知悉并认可的,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支付装修工程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提醒
在民商事活动中,是否需要代理人,代理人资格、权限、委托方式等都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具体体现出来,否则很有可能因为某个特定关系人如夫妻、合伙人、公司员工的签字,而使自身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企业而言更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教育员工不得擅自对外签字,如需员工本人签字的,必须获得单位授权方可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