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编小编将与各位共同探讨一下公司章程问题。
前 言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于一个国家,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宪法”的地位,它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这一点从我国《公司法》第20条和第148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其地位。
公司章程虽如此重要,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却认为,公司章程仅是在公司注册之时应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用来公司注册登记之用,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仅是简单的照抄《公司法》的规定,甚至直接用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版本或直接网上下载。更有甚者公司股东连公司章程规定了什么内容都不清楚,等到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公司章程却成了一张废纸,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很多时候,还成为了打官司的限制,成为不利因素。
本期要点
既然公司章程对公司如此重要,创业者在设立公司之初,起草公司章程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小编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你分析:
1、公司章程在制定时,要结合公司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既然公司章程的作用堪比“宪法”,其内容即要体现纲领性,又要体现其个性。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是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了框架性要求,是纲领性的,个性则是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填充,体现公司的运营规则及管理。
举个例子,《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除非是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这是为了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进行的设定。如果不想被出资比例影响,在公司章程中可约定为一人一票制。
2、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必须充分体现全部股东的意志,尽可能将股东所关注的事项全部约定在公司章程中。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在公司运营、管理中更多的依赖股东之间的合作,更多的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为使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决策顺利达成,公司章程在最初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之间公平、合理享有权利、承担责任,避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出现。
3、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必须体现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并且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于《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事项,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必须全部含括,并且规定要要清晰、明确。在对具体事项的制定中,要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制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否则将导致该条款的无效,更有甚至将导致章程的无效。
《公司法》第25条:公司章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在制定时,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在《公司法》规定的框架之下进一步具体细化。比如公司决议的作出条件、方式:需要提前通知开会还是不开会直接在决议上签名盖章,将直接影响公司决议的效力。有的甚至在形式上都难以完成召集开会程序⋯⋯
公司章程还有其他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再此便不再过多展开。总之,一份好的公司章程,会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需要每个创业者高度重视。因此,章程的起草制定更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
下期,将与大家共同探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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