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上涨,因疫情缓解、婚姻登记处恢复业务办理后,多地都出现离婚预约爆满的局面。这次《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离婚条款作出了一些改动,这些改动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对其中的新增条款进行了梳理,以便大家理解。
一、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到底是什么?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和诉讼。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你们的婚姻关系就结束了。如果双方对是否同意离婚,或者子女和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院的裁判决定婚姻关系是否终止。
《民法典》对诉讼离婚没有大的改动,但是在协议离婚中增设了“离婚冷静期”的条款,该条款在民法典草案公布时,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甚至可以说是遭到很多反对,认为离婚冷静期妨碍了人们的离婚自由。《民法典》第1077条对离婚冷静期的表述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双方协议离婚要先到民政局交离婚申请,之后的30天内只要一方反悔就可以撤回申请,如果30天后都没有撤回,双方要在30天内亲自到民政局领离婚证,只要一方反悔不去领,离婚申请也作废。因此,离婚的冷静期最长可以达到60天,在这60天内只要有一方反悔,双方不仅协议离婚失败,之前对于子女及财产分割的协议也不再适用,想要离婚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民法典(草案)》公布时,还有家庭暴力等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条款,但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把这一条款删除了,就现在的法律条文来看,所有的协议离婚都要经过离婚冷静期。
实务中,离婚诉讼在第一次起诉后,大部分法官不会直接判离,六个月后如果还想离婚,第二次起诉判离的可能性非常大。针对离婚诉讼中少数“久调不判”的问题,本次《民法典》新设的一个条款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明确了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二、明确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规定为“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实务中法官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基本由女方抚养,这次在《民法典》中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操作性更强。
司法实务中,法官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孩子的年龄、性别、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男女双方的基础条件甚至是男女双方父母的基础条件等等,综合判断后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裁判。抚养权一经判决,除非有法定需要变更的事由,否则很难变更。因此如果想要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最好充足的准备,力证自己才是能够带给孩子更好成长的一方。
三、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新增条款“夫妻一方因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与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款关注到以往司法实践中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家庭主妇或主要精力在家庭的一方的经济权益,使这一群体在离婚后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这仅仅是一个立法上的开端,具体应该怎么操作,法院判决应该把握什么标准,这一条款到底能不能达到预设的立法目的,都有待后续司法实践的跟进和检验。
《民法典》已经公布,不仅仅是在婚姻方面,在住房、隐私、继承、侵权、物权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改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将重新梳理和修正,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继续和大家分享。